关于彩色玉林商标注册的一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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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色玉林商标注册的一些知识

作者:玉林宏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22 08:46:24

商标可以注册彩色的吗?当然可以,我们也是可以注册彩色商标的,那么注册彩色商标有什么条件?今天我们来说说关于彩色玉林商标注册的一些知识。首先,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自行改变商标注册、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

注意!此处的改变商标注册自然包括改变商标注册指定的颜色。商标的使用必须同注册完全一致,如果申请注册了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必须采用与注册相同的颜色或颜色组合。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被视为不限定颜色。也就是说,申请注册黑白商标或不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可以采用任意颜色,相比而言更灵活。是彩色商标没有优势吗?也不是,只是彩色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限制大。彩色商标对于一部分人来说还是很好的选择。

1、产品特性需要如涂料、彩色画笔、油漆等产品的商标,通过彩色商标的展现更能符合产品特性和形成品牌效应。

2、已经在公众心中形成一定影响的标志或人物有些企业的产品、吉祥物等,可能没有及时申请商标。但是经过长年累月的营销,已经在公众心中留下了印象。比如麦当劳叔叔、多啦A梦、皮卡丘等。

3、商标本身的设计过于简单并不是所有人都倾向于设计纷繁复杂的商标的,有些商标的结构、设计上都非常简单,虽然一样饱含了企业的心愿,可是在商标局看来都是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几率也非常大。

这种情况下,通过添加颜色的形式可以增加通过的几率,不过后期使用可能不太方便。所以,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是完全可以注册彩色商标的,只是黑白色的商标使用起来方便的多,所以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就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多加考虑,再做出选择。

随着品牌价值的不断提升,商标日益成为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的重要资产,商标抢注之风盛行,商标争议层出不穷。那么,商标抢注怎么判定?

最近正在审理的一起商标争议上诉案件,甚至爆出有专业商标人士利用其股东优势地位和专业知识,隐瞒被代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注册被代理公司已经确定要使用的商标。该案涉及对商标法第十五条代表人身份的判定以及被代表人的商标的理解,引起了极大争议,也暴露出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实际使用人即生产者、经营者的保护上尚有待完善之处,值得广大创业者警惕。

应进一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对商标实际使用人的权利保护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实现《商标法》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立体本意,不让恶意抢注人钻法律的空子。商标抢注怎么判定?我们公司提醒抢注并非有商机的表现,也并非有头脑的表现,而是耽误了别人的恶意表现。作为商标注册,我们的初衷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而并非恶意占有他人权利并且在从中获利。所以我们应当去重视知识产权的素质。

商标的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经多方努力,商标注册与管理自动化系统升级故障的修复工作取得进展。目前,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制作商标注册证、商标评审申请与受理等工作已基本恢复。

我局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加快系统完善和性能优化,确保系统可靠安全运行。

衷心感谢公众长期以来对商标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虽然包含有一些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但是从商品实用功能角度来看不是主要的,而且其功能性特征的实现方式具有任意性,可以多种方式实现,则不应被排除在可注册为立体商标范围以外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三维标志比平面形象更加直观,对视觉产生的冲击效果更强,也便于消费者籍此辨认和选购商品,能够实现商标的基本功能,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就增加了三维标志。  根据三维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可将立体商标分为典型的立体商标和特殊的立体商标。典型的立体商标是指那些能够在商品之外独立存在的立体造型,如麦当劳餐饮服务的小丑形象、肯德基餐饮服务的大叔形象、“海尔”产品销售现场摆放的两个小男孩形象。典型立体商标一般为服务商标。特殊立体商标是指和商品成为一体或是商品的有机组成部分的产品外观设计,如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容器、包装等。 

《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注册规定了三个具体的限制性条件,其一是“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例如,由商品的使用功能而决定的的形状;其二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例如,为了使制造、运输、使用商品更为方便而设计的商品形状;其三是“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这里所说的“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主要是指具有能够影响到消费者消费心理的美学功能。

应该强调的是,对于上述三个条件有一个共同的限制,那就是”仅由“二字所限定的。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仅仅是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或者说“基本”是由上述三种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组成,才适用于限制性条件。 如果所申请注册的三维标志,虽然包含有一些具有功能性特征形状,但是从商品实用功能角度来看不是主要的,而且其功能性特征的实现方式具有任意性,可以多种方式实现,则不应被排除在可注册为立体商标范围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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