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填写和变更玉林商标注册?

玉林商标注册代理电话
站内公告: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 玉林宏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如何填写和变更玉林商标注册?

如何填写和变更玉林商标注册?

作者:玉林宏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22 08:44:21

对于注册商标人来说,在商标申请中填写公司信息、选择商标类别、商标说明等是一大难点,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如何填写和变更玉林商标注册

一、容易写错的信息

1.商标注册类别的选择是一大难题。很多公司或个人不知道自己的经营范围,这就使得商标类别的选择不合理。建议不知道注册的是哪类企业或个人,或咨询专业代理机构,或直接联系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2.商标注册中的商标说明,是指对自己注册的商标进行说明,如用立体标记和声音标记的商标的使用方法;用颜色组合的文字说明,标明颜色标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法;商标在应当说明外文或者包括外文;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或者他人的肖像为业务的,还应当说明主题画的登记申请,并附有肖像人的声明。

二、万一出错我该怎么办?

1.商标更正是指由于申请文件的文字错误,使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不涉及商标注册过程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行为。

2.如果是书面申请,更方便更正。可通过“商标更正申请”程序解决。前提是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书面申请可以证明文书错误的真实性。商标局将根据更正申请予以更正。此外,如果商标局在审计中发现,也会提出更正,这是被动的修改方案。

3.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中填写并提交“错误商标数据变更表”,并反馈相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订。

三、不合时宜的变化会带来什么影响?

1.申请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时,商标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不予受理。在申请人办理变更手续前,商标局不予受理。

2.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撤回三个”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应的商标使用证据。如果申请人改变商标注册信息,不及时向商标局备案,将大大降低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的可信度,商业法官难以接受。

3.一般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申请人应当在商标专用权期满前12个月或者期满后6个月续展相应的商标,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商标续展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商标注册信息发生变化但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查。情节严重的,商标局甚至会撤销注册商标,丧失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

4.商标虽小,但关系到利益和生存。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注册商标应该受到特别的重视。对于那些没有经验、没有专业知识、没有时间的人来说,选择一家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做好早期的商标调查和后续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一人公司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即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一人公司的真实含义来讲,有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既然一人有限公司和个人财务是分开的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如果老板想从公司合法的拿钱怎么拿?自己给自己开高额工资?首先,一人有限公司之所以交个人所得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就因为一个人公司不容易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有效区分。

理论上讲,只要公司财务允许(账上有钱),老板从公司拿走多少钱都可以。但这并不能减少或消除老板的有限责任。事实上,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易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兼任执行董事的普便存在,极易产生股东个人财产和公司财务管理上的混同,为一人股东损“公”肥“私”制造便利。

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严重错位,容易产生自己监督自己的滑稽境况,由于一人股东往往既是公司财产的实际所有人,同时又是公司的经营管理人或实际控制着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幕后指挥者,破坏了传统公司法人制度中的分离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具有的相互制约机制的作用就无法发挥,从而给一人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地位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在适当时候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等制度人公司进行规制,显得尤重要。

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持有人享有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他性权利。商标专用权指商标持有人享有的,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以及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他性权利。 

商标专用权与商标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标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注册商标专有的权利,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对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使用、处分和取得收益等权利;消极权利指商标持有人禁止他人在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

商标权泛指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一般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对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使用权和禁止权等。实践中,有时人们会将商标权作为商标专用权的代称来使用。因此,对商标权的含义,需要结合不同的语境来确定。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版权所有:玉林宏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