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商标注册能用企业名称吗?
玉林商标注册能用企业名称吗?当然可以,但很难!毕竟同名的企业太多,你想注册的商标可能早被别人抢先注册了。不过,今天我司教你的这些方法也许能帮到你哦。
方法1:尝试更换商标形式如果中文注册不了,可以通过拼音缩写来注册商标,如:名创优品卫浴在第11类(灯具空调)注册不了,可以用MCYP来注册。使用时,只要在商标名称下面标注公司名称,消费者就能知道这些字母的含义。如果文字商标注册不了,可以尝试注册图形商标。比如把企业名称设计成美观的艺术字体。
方法2:使用与企业文化相关词比如:某家名为愉悦的医疗器械公司想在第10类(医疗器械)注册商标,因与鱼跃谐音而容易造成近似。而公司的企业宣传口号是培育新人,才德兼备,那就可以采用培才来注册商标。
方法3:通过驳回复审挽救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但认为自己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并将大量商品或者服务投放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在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中已经可以被区分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来挽回商标。
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应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来证明企业名称已通过使用而具备了《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可以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才有可能挽救自己的商标。能用企业名称吗?建议大家在注册商标前,先做近似查询和智能图像查询,看看自己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之近似或相同的在先商标。如果没有就放心注册,如果有就可以试试小编教你的这些注册方法。
一、简要说明 申请注册的商标经核准注册后,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正式法律凭证。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应到商标注册大厅领证窗 口领取《商标注册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 请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领取《商标注册证》应提交的书件 :
(一)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领 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因各种原因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 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注册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注册人是自然人的,须提交注册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3、领证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或该《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商标注册号。
三、注意事项 :
1、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 申请,《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由商标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2、介绍信中的公章名称必须与《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中注册人的名称完全一致。
3、商标注册人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如注册人的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发照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4、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领取《商标注册证》的, 其副本必 须是经发证机关年检过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
四、特别声明 :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 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 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即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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